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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省白山市松江**林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2时50分许,徐某某驾驶吉F****3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抚松县**镇西南岔支线原松林高中家属楼2号楼西侧胡同内由北向南倒车时,与行人姚某某相撞,造成姚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廓塌陷、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胸腹腔脏器破裂导致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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