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巷**号**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牌照为湘******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站建材城鸿缘超市地段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安全状况,将前方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碾压,造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于案发同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调解,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经济损失88万元已支付到位,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系过失犯罪、初犯;2、有自首情节,本人认罪认罚;3、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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