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2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2日晚上18时30分,1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老家徐家湾和徐某甲、徐某乙等人一起吃饭并饮酒至20时许,饭后徐某某驾驶一辆绿色福特轿车(车牌为赣E****Y)途经****大厦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徐某某有酒后驾车的重大嫌疑,经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随后依法将徐某某口头传唤至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中心进行体内抽血。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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