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1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21时02分许,徐某某驾驶皖AD3F38“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内环北路与庐白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徐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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