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村,现住址高平市**小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20分许,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H****2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锦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纪检委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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