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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某在投标**村饮用水管网一、二期、**村农村饮用水管网延伸工程一、二期、2014年**座**维修工程(一标段)、2016年**堤防(**——**)段等工程过程中,使用、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或以其经营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如借用公司中标则支付2%-3%的项目管理费后自主施工,如借用公司未中标则支付人民币500元-1000元出场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7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乡人民政府委托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发布**乡**村农村饮用水管网延伸一期工程招标公告,并采取摇号方式以最大号确定中标单位。为提高中标概率,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某借用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此外还借用当涂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幕后操纵上述公司进行投标。2013年7月4日,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82658.19元中标该工程。

2.2013年7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乡人民政府委托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发布**乡**村农村饮用水管网延伸二期工程招标公告,并采取摇号方式以最大号确定中标单位。为提高中标概率,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某借用马鞍山市**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此外还借用马鞍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当涂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幕后操纵上述公司进行投标。2013年7月19日,马鞍山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48426.70元中标该工程。

3.2014年7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民委员会委托安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村农村饮用水管网延伸工程一期工程招标公告,并以最低价确定中标单位。为提高中标概率,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某以其经营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此外还借用马鞍山市**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幕后操纵上述公司进行投标。2014年7月23日,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95610.33元中标该工程。

4.2014年8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民委员会委托安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村农村饮用水管网延伸工程二期工程招标公告,并以最低价确定中标单位。为提高中标概率,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某以其经营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此外还借用马鞍山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幕后操纵上述公司进行投标。2014年8月29日,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49597.27元中标该工程。

5.2014年8月,马鞍山市**处发布**座**维修工程(一标段)招标公告,并采取摇号方式以最大号确定中标单位。为提高中标概率,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某以其经营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此外还借用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安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幕后操纵上述公司进行投标。2014年9月5日,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48565.06元中标该工程。

6.2016年11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乡人民政府委托安徽**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堤防(**——**)段锥探灌浆工程招标公告,并采取摇号方式以最大号确定中标单位。为提高中标概率,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某以其经营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此外还借用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幕后操纵上述公司进行投标。2016年11月15日,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40615.53元中标该工程。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招投标资料、营业执照、竣工验收通知书、审计定案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夏某甲、吴某某、刘某某、夏某乙、谢某某、储某甲、陈某某、赵某某、黄某甲、汪某某、储某乙、纪某某、黄某乙、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胡某某、孙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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