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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81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组**号。 2020年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即日由宜阳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6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赣C*****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大道**高速路口前路段右转弯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宜春临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立即报警并前往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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