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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家**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院**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王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本市海淀区物美超市联想桥店,利用自助结账通道通过不扫码或扫码不结账的方式多次盗窃超市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99.63元。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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