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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路**大厦**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巴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淘宝网店“星龙水族”在余自学(另案处理)处以5200元的价格购卖一只非洲灰鹦鹉,并花费1390元运费,将该只非洲灰鹦鹉从广东空运至库尔勒市,后饲养于至其库尔勒市天山西路天宇大厦701号家中。经鉴定:涉案鹦鹉为非洲灰鹦鹉。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非洲灰鹦鹉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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