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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05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大街**号,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次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徐某某与位于万年县***区的江西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徐某某承包**公司的水电和消防工程(包净工,材料由**公司负责),工程总造价为143万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8月,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剩余工程因材料不足而停工,**公司向张某某、徐某某二人支付了123万元工程款,张某某、徐某某将其中的106万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但仍拖欠19名民工工资197021元人民币。2019年7月1日,万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民工举报,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徐某某发出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因二人仍然未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遂于2020年1月20日将该案移送至万年县公安局,该局受案后多次组织调解,二人承诺将于5月30日前结清工资。因二人未履行承诺,该局于6月2日立案侦查并将其二人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次日,其二人便结清了所有拖欠工资,取得了民工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简项详细、证明、案件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自愿刑事和解声明书、领条、声明、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处理意见、联合协调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拖欠员工工资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拖欠工资情况反映、拖欠工资情况再次反映、承诺书、清单、2017年已领工资清单、**公司新厂房水电工程民工工资清单、付款明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子回单、借款单、水电工程工资表、工人工资、电话记录、水电安装调解协议、万年县政府服务热线工单承办单、企业信息、代发工资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邹某某、查某甲、蒋某某、查某乙、董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目前尚未发现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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