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2001********,汉族,高中,广丰**中**三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湖丰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下午,徐某丙到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警称:其爷爷徐某乙在广丰区湖丰镇**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调查: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徐某乙将机件技术性能不符合规定的电动三轮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孙子徐某甲驾驶。徐某甲驾驶该电动三轮车搭载爷爷徐某乙(乘坐在徐某甲右侧)从广丰区湖丰镇桥头村往湖丰镇尖山村方向行驶。当日10时许,行驶到广丰区湖丰镇**村**路段(桥头生基山)时,由于前轮制动无效能,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右驶出路外坠车侧翻,造成徐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3日,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徐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到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徐某甲认罪态度好,系在校学生,且被害人徐某乙系徐某甲的爷爷,徐某乙的家属均对徐某甲表示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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