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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00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19分许,余干县公安局民警在余干县沿湖路路段执勤巡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赣E*****号小型轿车)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随即交警人员对徐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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