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3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在克拉玛依市客运站以1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象牙制品1块,徐某现场支付现金1600元,后通过微信红包支付200元。经鉴定,李某某出售给被不起诉人徐某的动物制品为象牙制品,核准价值为1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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