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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3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在克拉玛依市客运站以1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象牙制品1块,徐某现场支付现金1600元,后通过微信红包支付200元。经鉴定,李某某出售给被不起诉人徐某的动物制品为象牙制品,核准价值为1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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