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现住**镇**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及与被害人徐某乙因琐事在壶关县**镇**村发生争执并打架,致徐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乙右侧眉弓处损伤为轻微伤,其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徐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对被害人徐某乙进行赔偿,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徐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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