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大连湾浦社区**号楼**单元**,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拘留,同年11月1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9时58分许,徐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88.43mg/100ml)驾驶辽B****7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黄海渔业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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