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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402021981********,大学文化程度,准驾车型:Cl,驾驶证号:6402021981********,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永川,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10时25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宁A****2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延志吴高速公路103KM+250M处时,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的陕H****1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宁A****2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申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延市公交(高)认字[2019]第S60014号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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