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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8时00分,卜某某将手机放在身旁后在辽宁省彰武县彰武某山社区某某街*-*号卧室睡着。后徐某某在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某山社区某某街126-23号卧室中趁其同住室友卜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手机(iphneX,银白色,64G内存,手机号码1514184****,IMEI:35672008222****)盗走,后徐某某将该手机变卖1900元人民币至彰武县某汇通讯手机店。2020年8月9日12时00分,卜某某睡醒后发现手机被盗。2020年8月10日,经彰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徐某某盗窃手机价值为2200元人民币。涉案价值22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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