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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0419,汉族,高中文化,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园**栋),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抚顺**公司诉辽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辽宁**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抚顺**公司本金7650万元及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申请执行人抚顺**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5月7日向辽宁**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划扣辽宁**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5000万元。辽宁**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并未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亦未执行判决。2019年5月2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辽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多处不动产。2019年8月9日,因辽宁**实业有限公司始终未报告财产和公司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辽宁**实业有限公司已于次日将罚款缴纳,但仍未报告财产,亦未执行判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划扣了辽宁**实业有限公司1,150,409.02元,于2019年10月12日划扣了辽宁**实业有限公司382,431.00元。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于2019年11月6日将辽宁**实业有限公司**徐某某抓获。后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陆续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汇入34,753,517.00元,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执行完毕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辽宁**实业有限公司**,该单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发后辽宁**实业有限公司能够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并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全部履行完毕,减少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完毕处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徐楗元,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205280419,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沈阳市和平区皇朝万兴公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花园18栋),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楗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诉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本金7650万元及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申请执行人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5月7日向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划扣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5000万元。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并未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亦未执行判决。2019年5月2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多处不动产。2019年8月9日,因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始终未报告财产和公司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已于次日将罚款缴纳,但仍未报告财产,亦未执行判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划扣了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1,150,409.02元,于2019年10月12日划扣了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382,431.00元。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于2019年11月6日将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楗元抓获。后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陆续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汇入34,753,517.00元,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执行完毕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楗元系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单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徐楗元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发后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能够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并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全部履行完毕,减少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完毕处理。被不起诉人徐楗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楗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7日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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