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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永丰垦殖场茶场生活区**号,现住址**。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将该案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修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底,陈某甲、程某某、陈某乙(三人已起诉)共同出资,雇请徐某某等人,在江西省永修县**市场**室**镇**道爱情公寓宾馆等地,利用电脑以及手机,在QQ群以及微信群内发布兼职广告,吸引受害人添加好友,然后由专人进行聊天,拉受害人进群,并以需要兼职必须缴纳128、138、99元入会费的名义,向受害人实施诈骗。通过上述方式,陈某某等人共计骗取他人371000余元人民币。徐某某自2019年4月6日至7月底参与上述犯罪过程非法获利15000元。

2020年8月31日,徐某某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银行资金流水及统计表、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程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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