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6*******,汉族,大学本科,南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办公室文员,暂住苏州市**苑****(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通州市**街道**街**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南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办公室文员,负责收集本单位职工评定职称所需的证明材料。2018年2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求便利以及应单位同事要求,通过QQ联系制售假章假证人员曹某甲(另案处理)后,要求曹某甲伪造与其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相关公司印章3枚及居民身份证1张。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QQ联系曹某甲(另案处理)后,帮助单位同事范某某(另案处理)从曹某甲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姓名为“曹某乙”的居民身份证1张。
2.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QQ联系曹某甲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曹某甲处购买伪造的“阜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2枚。
3.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应单位同事蔡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通过QQ联系曹某甲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曹某甲处购买伪造的“怀远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1枚。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甲、范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印章所作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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