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05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厂**号,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小区。因赌博,于2013年4月3日被万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一千九百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因承揽的工程项目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2年、2013年向徐某乙借款共30万元,2014年向李某某借款50万元(除去砍头息,实际给付45万元;期间已归还10万元)。因徐某甲未结算到工程款,李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起诉徐某甲,徐某乙于同年2月21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起诉徐某甲及其妻子饶某某。因徐某甲、饶某某一直未到庭,万年县人民法院遂分别于同年6月9日、同年7月5日缺席判决徐某甲限期归还李某某本金35万元及利息,徐某甲、饶某某限期归还徐某乙本金30万元及利息,且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先后于同年9月26日、同年10月5日生效。同年11月30日、12月22日万年县人民法院查封徐某甲、饶某某所有的**牌小型汽车一辆及其位于万年县**镇**原**厂的房产一栋,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张贴至二人被查封的房屋门口,但其二人一直未到法院申报财产、履行义务等。2018年4月3日,因其二人长期在外地且一直未接听电话,法院工作人员遂通过短信通知二人即将拍卖其房屋,责令其二人限期将房屋腾空,但二人一直未予以回应。同年4月9日,万年县人民法院向万年县公安局出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以被执行人徐某甲、饶某某夫妇长期隐匿在外,拒不申报财产、有财产拒不履行且多次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万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8年9月4日,饶某某被抓捕归案。同年9月18日,徐某甲、饶某某全部偿还徐某乙的欠款,万年县人民法院于同日执行结案;同年9月25日,徐某甲与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于同年12月29日全部偿还李某某的欠款,万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执行结案。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主动投案。李某某、徐某乙向徐某甲、饶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现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情况说明、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知书、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情况说明、公告、短信截图、张贴法律文书照片、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表、执行和解笔录、谅解书、收条、领条、标的款领取审批表、执行结案报告、结案证明、申请书、传唤时拍摄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喻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徐某甲、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现已履行执行义务,取得原告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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