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五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性,1997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7XXXXXXXX,河南省民权县人,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河南省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在民权县波尔多风情街6号酒吧门口,犯罪嫌疑人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双方厮打,后徐某将李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综合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王某某、丹某、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徐某供述与辩解;李某某伤情鉴定书;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书、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徐某系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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