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明,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无前科。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V******小型轿车行至539国道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陇埔村路段时,追尾碰撞被害人杨某周驾驶的一辆无号牌轻便摩托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杨某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周无责任。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周符合因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故发后生后,徐某明主动报警并配合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属过失犯罪案件,徐某明无前科,有自首情节,案件发生后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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