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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洋)(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85********,汉族,大专,大连高新园区足球队教练,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46分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中山区长江路丹东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5.17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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