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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海伟)(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汽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老电线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徐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5.9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4.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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