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汽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老电线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徐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5.9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4.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