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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海平)(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永嘉县**镇中学,住浙江省永嘉县**镇**街居委会**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徐某乙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育有一子,后于2015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但未离婚。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金某某相识,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与徐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金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徐某甲已告知金某某自己已婚的事实,但二人仍继续共同生活。
    2020年7月16日,民警在永嘉县**镇**中学内抓获被不起诉人徐某甲。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已与徐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调解协议书、关于撤销重婚罪刑事案件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及同案犯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重婚罪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系轻罪,且徐某甲已与徐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徐某乙表示谅解并申请撤销控告,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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