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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火林)(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2010

被不起诉人徐某林,男性,197*****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金溪县双塘镇xxxx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金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日被金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金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林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徐某林与徐某兴、徐某甲、徐某乙、徐某文等五人合伙创办江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五人平分公司股份,由徐某林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直接管理公司。公司坐落在金溪县双塘镇官边村下车桥组“响水垅”山场,该公司于2014年开始建厂,2015年建设完成,2016年春节正式开始生产营业,2017年3月9日在金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建厂至今未到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所占林地均为省级公益林林地。

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占用金溪县双塘镇官边村委会下车桥组的农用地合计6.723亩。该公司所占农用地均为林地。所占用林地的植被完全灭失,林木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林向金溪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缴纳2万元植被恢复费。

本院认为徐某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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