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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焰)(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栋**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3时15分,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辽辽M****6灰色别克牌轿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46号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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