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3的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自大连市钻石湾出发,沿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广场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61毫克/100毫升。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