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单位新疆***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010,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镇*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11********092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小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沙湾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新疆***针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新疆***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为下游企业诸暨市*****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价税合计2165218.06元,税额309216.73元。其中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票号为047***35、047***36、033***19、047***81、047***82、047***83、027***66、027***67、027***68。上述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20001.1元,税额116935元,诸暨市*****厂认证抵扣税款116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赵某某、骆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徐某某以新疆***针织有限公司名义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被下游企业用于认证抵扣税款,价值11693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新疆***针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徐某某积极退赔全部认证抵扣税款,具有悔罪表现。同时,本案犯罪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新疆***针织有限公司及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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