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48号
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5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以直公(交)沙刑诉字[2020]758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我院于2020年8月20日收到案卷2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徐某某2020年07月04日22时01分,驾驶车牌号辽B****5江淮牌小型轿车至本市沙河口区西南路科技馆(西山街)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6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对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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