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翰)(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徐*,男性,1981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清河区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派出所门前,被清河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13.15mg/100ml。被不起诉人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