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在石家庄市深泽县安新线乘马村1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晋州司鉴[2020]毒检字第030142号司法检验报告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13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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