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其经营于永嘉县**街道**路**号的彩票店内,容留王某某以扑克“牛牛”的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并收取场地费牟利。经查,王某某在该彩票店进行“牛牛”赌博期间,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
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永嘉县**街道**路**号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记录、营业执照及被不起诉人的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叶某甲、陈某甲、叶某乙、杨某某、陈某乙、黄某甲、卢某某、陈某丙、金某甲、李某某、陈某丁、林某某、叶某丙、虞某某、叶某丁、叶某戊、金某丙、朱某甲、陈某戊、金某乙、朱某乙、潘某甲、黄某乙、谢某甲、金某丙、谢某乙、叶某己、潘某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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