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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连兰)(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其经营于永嘉县**街道**路**号的彩票店内,容留王某某以扑克“牛牛”的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并收取场地费牟利。经查,王某某在该彩票店进行“牛牛”赌博期间,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

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永嘉县**街道**路**号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记录、营业执照及被不起诉人的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叶某甲、陈某甲、叶某乙、杨某某、陈某乙、黄某甲、卢某某、陈某丙、金某甲、李某某、陈某丁、林某某、叶某丙、虞某某、叶某丁、叶某戊、金某丙、朱某甲、陈某戊、金某乙、朱某乙、潘某甲、黄某乙、谢某甲、金某丙、谢某乙、叶某己、潘某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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