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的蓝色奔驰牌轿车回家,行驶至沈河区青年大街文化路立交桥时被交警查获,经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调取车辆行驶卡口记录,未查到该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记录,经司法鉴定,送检的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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