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慕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3********,侗族,初中,农民,无前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清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慕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慕某帮助被告人张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支一支。2019年10月2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家中搜出该射钉枪,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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