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慕林)(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慕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3********,侗族,初中,农民,无前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清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慕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慕某帮助被告人张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支一支。2019年10月2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家中搜出该射钉枪,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