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镇**村,现住乾安县**养老院,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 2020年5月25日由乾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7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吉JW****号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松原市宁江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农商银行门前路段时,与马路边一块条石相撞,致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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