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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戴央)(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曾用名戴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7********,汉族,大学文化,赛湖房地产***公司副经理,中共党员,江西瑞昌人,家住瑞昌市湓城办事处**新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15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赣G*****号小轿车行驶至瑞昌市黄金北路金矿人家小区门口路段时,被瑞昌市公安局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73mg/lOOml,为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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