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戴某甲在漳浦县**镇**村**号其堂叔戴某乙家中喝酒,与戴某乙因聊家事问题产生口角、打架,后犯罪嫌疑人戴某甲将戴某乙推倒在地,并用右脚踹戴某乙左侧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戴某乙左侧第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戴某甲与戴某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84000元并履行完毕,取得其书面谅解。同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戴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后寮边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属堂叔侄关系,又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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