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镇**村**组,住平湖市**镇**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伙同他人先后至平湖市**镇**村村部北面农田、平湖市**镇**东北侧菜地、平湖市**镇**村**附近农田中,趁人不注意,窃得韭菜30公斤、土豆共计96.5公斤、莴笋15公斤。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农作物价值共计849元。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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