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乡**村**组**号,**公司业务外包承包人,家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听到隔壁房间其哥戴某甲和嫂子王某某在吵架,就和其母亲黄某某一起来到戴某甲的房间,看见王某某阻止戴某甲出门并用手殴打戴某甲,戴某某经劝阻无效后将王某某打倒在地,之后又用巴掌打了王某某脸部和耳部,后被黄某某拖开。
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戴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了王某某损失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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