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戴钦利)(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长沙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产销售,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房**栋**。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鼎城公安局补充侦查,鼎城公安局于当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房屋中介)为买卖许超(限售房房主)母亲任某某名下长沙市岳麓区某某小区限售房,介绍买房人李某某(无长沙购房资格)(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与刘某某、贺某某、谢某某(已起诉)认识,双方合谋决定通过捏造虚假民间借贷关系走“法拍房”程序达成双方交易。之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找到姜某某充当虚假诉讼的原告,并许以报酬。在刘某某、贺某某、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等人的安排下姜某某与任某某通过签假借贷合同、过流水、签收条等方式捏造了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20年3月23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姜某某诉任某某120万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该诉讼在鼎城法院已开庭审理,因案件暴露而停止。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案发后,鼎城区公安局现扣押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现金18万,建议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