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房某驾驶冀*****号重型普通货车载张某某,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82公里加520米处时,与行人田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冀*****号重型普通货车受损。经顺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田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房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已赔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且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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