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92********,藏族,专科毕业,现为迭部县****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甘肃省迭部县**镇**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迭部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1 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才某某参加朋友婚庆活动时喝了少量青稞酒。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才某某与宁某二人步行前往迭部县****大酒店***房间,与该房间住宿的拉某某、陈某一起饮酒,期间才某某饮用330ml/罐雪花牌啤酒3罐。2019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才某某驾驶甘PB****江陵牌白色皮卡车从****大酒店楼下行驶至广场西路中端被迭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拦下。随即将车辆驾驶人才某某带到迭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使用呼出型酒精检测仪测试,初测结果为:才某某血液酒精浓度131.1mg/100ml, 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办案民警将才某某带到迭部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才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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