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372,维吾尔族,中专文化, 住新疆伊宁市达达木图乡巴依阔恰北路**号(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11月21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27分,被不起诉人扎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AA***号小型轿车,在伊宁市飞机场路易和澜庭小区门口停车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并出具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1931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9.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16mg/100ml,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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