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5199*********,**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新疆**公司***采油厂后勤物业工作人员,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2012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扎某某陪同叶某某前往克拉玛依区**商业街**店门口,处理与被害人努某某、玛某某间的情感纠纷。叶某某在玛某某选择做努某某的女友后,为泄私愤,拽扯玛某某的头发,并用脚将其踢晕,扎某某见状,用脚踢倒努某某,与叶某某共同殴打努某某。叶某某持刀捅伤被害人努某某右肘部、右小腿四处伤、右小腿外侧至后侧贯通伤。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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