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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折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折某某、女、汉族、1990年****日出生、30岁、职业:**银行延安**路支行**助理,文化程度:研究生,政治面貌:党员,身份证号:6126011990********,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号附**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0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折某某驾驶蓝色宝马牌陕J0***9号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塔区**院内出发,在宝塔区永祥路由北向南掉头至由南向北准备往车位上停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193号,鉴定意见书结果为,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7mg/lOO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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