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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拉则尔·阿不都万里)(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拉某某,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大专,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拉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海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拉某某将海某某的微信拉至黑名单。

2、2018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拉某某(微信号:ag901318,微信昵称:BENA)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拉某某将高某某拉的微信拉至黑名单。

案发后,拉某某已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拉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拉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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