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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拜云)(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拜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9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甘肃省临夏市景临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07时06分,被不起诉人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Q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民主西路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遂将被不起诉人拜某某带到临夏市人民医院采取血样。将采取的血样送至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从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7.71mg/100mL。经审讯,被不起诉人拜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拜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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