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拜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0518,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住新疆伊宁市工人街**巷**号(城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拜某某饮酒后驾驶新F0****号车辆在伊宁市青年街行驶至第三小学时被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5mg/100ml。
本院认为,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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